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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模具设计 时间: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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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京01刑初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YUCHENGINTERNATIONALHOLDINGGROUPLIMITED)。

被告人丁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力。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雍磊。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侯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1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辉。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曼曼。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志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13日被羁押,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静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12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之焕。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倩倩。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传彪。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宗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齐松岩。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翠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翰辉。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宝燕。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10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田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9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晨(澳大利亚国籍)。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10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磊。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8日被羁押,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路涛。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如强。年1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俊俊。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监视居住,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年8月8日被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王磊、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谢洁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丁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丁宁、谢洁犯偷越国境罪,于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4月12日、4月13日、4月20日召集有关诉讼参与人就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年4月26日、4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伟、崔誉、庞春子、鲁雪松、杨林,代理检察员邱志英、陈禹橦、***山、陈晨、杨亚东、于连池出庭支持公诉。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诉讼代表人薛敏、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建胜,丁宁及其辩护人刘鹏、李剑鹏,丁甸及其辩护人邓佩、唐彬,张敏及其辩护人钱列阳、曾静音,彭力及其辩护人魏蒂、陈建文,雍磊及其辩护人仇臻,侯松及其辩护人吴承志、李镜秋,许辉及其辩护人孙广智,刘曼曼及其辩护人陈泽,朱志敏及其辩护人朱传银,刘静静及其辩护人高乃胜,王之焕及其辩护人吴冰、潘双,李倩倩及其辩护人王春红、赵素华,张传彪及其辩护人毛洪涛、李彤,宗静及其辩护人王欣、臧峻,谢洁及其辩护人张辉、程雪峰,齐松岩及其辩护人陈琦、郑小英,杨翠致及其辩护人徐红亮,杨翰辉及其辩护人常铮,姚宝燕及其辩护人原伟、赵静,刘田田及其辩护人石宇辰、蔡曦蕾,杨晨及其辩护人马骋,王磊及其辩护人完颜德建、陈俊源,路涛及其辩护人吴铭雄、董振武,张平及其辩护人刘国威、王宏伟,丁如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旭华,高俊俊及其辩护人杜果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经本院决定,本案于年3月15日、7月3日两次各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年6月至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年5月至12月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控制、组织、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某2(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2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惠鑫公司)、英途财富(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途世纪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以下分别简称为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万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亿余元(以下币种未标明均为人民币),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挥霍部分集资款、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亿余元。

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丁甸、张敏、彭力等人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在被告人王之焕、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的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等人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被告人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按照丁宁、丁甸等人指示,收取、支付集资款。

二、走私贵重金属罪

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年8月至10月期间,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情况下,为给该集团在缅甸开办的东南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亚联合银行)储备黄金,该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被告人丁宁安排时任该集团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主席、东南亚联合银行董事长的被告人谢洁办理从我国境内订购黄金运到东南亚联合银行事宜。在丁宁、谢洁的安排下,该集团员工陈某、孔某等人以集团下属公司名义在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定制印刻“东南亚联合银行”字样的金条根,共计克,该集团支付原料费等共计人民币万余元,孔某等人提货后驾车在该集团员工宋某5带领下,逃避海关检查,将上述金条经云南省沧源县运至缅甸。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缅甸的东南亚联合银行起获具有上述特征的金条根,共计克。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丁宁于案发前持有枪状物。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丁宁住处起获4支枪状物。经鉴定,其中2支为枪支。

四、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丁宁、谢洁于年5月至11月期间,共同或分别在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乘坐皮划艇、竹筏、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方式,多次经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州)等地往返偷越中缅国境。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王之焕、杨翰辉、谢洁、宗静、齐松岩、杨翠致、李倩倩、张传彪、姚宝燕、刘田田、路涛、张平、丁如强系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杨晨、王磊、高俊俊系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王磊、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丁宁系该单位走私贵重金属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谢洁系该单位走私贵重金属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丁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丁宁、谢洁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被告人丁宁、谢洁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诉讼代表人薛敏对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罪未提出异议,辩称被告单位的合法经营收益应与犯罪所得区别对待,并请法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任职情况。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诉讼代表人刘建胜对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未提出异议,辩称部分被告人职务与工作内容不一致,并请法庭对丁宁所提投资情况予以考虑。

被告人丁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不予认可,辩称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经营模式没有违反刑法规定,案发前运转正常,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投资,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丁宁的辩护人另认为丁宁在案发前没有携款潜逃或隐匿财产,将集资款赠予他人是为了投资公关或激励员工,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丁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安排集团员工采取走私方式运送黄金出境;丁宁的辩护人另认为丁宁虽是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决策、同意、指挥、知晓集团员工采取走私方式运送黄金出境的事实。丁宁对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未提出异议;丁宁的辩护人认为丁宁的持枪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危害,丁宁偷越国境是为了投资,并立即返回,还要求员工办理出入境手续,其犯罪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对上述两项罪名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甸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不予认可,辩称e租宝平台一直在兑付集资本息,不能推断集团不具有还款能力,且司法机关已追回的资产表明款项未实际损失,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丁甸的辩护人另认为丁甸未参与集团决策,只负责日常经营方面的财务管理,且听命于丁宁,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敏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非法集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称其没有管理虚假债权项目,没有支配、使用集资款,在怀疑项目虚假后已建议丁宁增加风险调控,且其认为丁宁赠予的巨额财物来源于他的个人资产,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敏的辩护人另认为张敏只是细化和具体执行丁宁的决策与命令,起次要作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退赔赃款,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力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非法集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称其虽主持业务调度会,并汇总、宣读项目量指标,但没有指示制作虚假债权项目,且其和亲属也购买了e租宝产品,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彭力的辩护人另认为彭力知晓集团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融资后,始终采取回避态度,其主持业务调度会等行为对非法集资没有实质影响,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有退赃意愿,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雍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丁宁指令参与犯罪,且在年7月后受到丁宁、丁甸的胁迫,被动参与犯罪,系胁从犯。雍磊的辩护人另认为雍磊没有支配、使用集资款,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松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领导指令参与犯罪,且只负责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第二事业部工作,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侯松的辩护人另认为侯松在负责芝麻金融平台期间,没有参与e租宝平台的非法集资,起诉书应扣除相应数额,侯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丁宁指令参与犯罪,其愿意退赔犯罪所得。许辉的辩护人另认为许辉受到丁宁、丁甸的威胁,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曼曼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领导指令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刘曼曼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称刘曼曼未参与非法集资的犯意形成和具体集资行为,没有收集集资款,且其虽根据领导指示支付集资款,但属于职务行为,也没有获得高额收益,故其不是非法集资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鉴于刘曼曼认罪,请求法庭考虑其如实供述、愿意退赃退赔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志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参与公司业务,也没有财务管理和决策权,无法通过日常出纳工作发现非法集资问题,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朱志敏的辩护人另认为朱志敏对债权项目的虚假性和集资款项的真实用途虽产生过怀疑,但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丁宁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也没有高额获利,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刘静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在年8月前没有接触过平台业务,是受领导指派才实施了支付集资款行为,其无法通过日常财务工作发现非法集资问题,也没有获得工资以外的收益。刘静静的辩护人另认为刘静静的职务行为与集资诈骗事实没有关联性,且其不知道诈骗手段和资金去向,不具有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并请法庭考虑刘静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有退赔意愿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之焕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主要负责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的行政工作,对非法集资不具有实质影响。王之焕的辩护人另认为王之焕根据丁宁指令完成相关工作,对虚假项目和资金去向均不知情,且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配合追赃挽损,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倩倩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可,辩称其不负责虚假债权项目的审批工作,协助丁宁起草的基本法也尚未实施,在犯罪中作用较小。李倩倩的辩护人另认为应以李倩倩经手审批的项目金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且其任合伙人会议秘书处主任时不接触平台经营,任业务管理部总监时不负责审核项目,任集团副总裁是虚职,在单位非法集资中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传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作为丁宁个人事务的助理,不负责集团管理,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集团发展。张传彪的辩护人另认为张传彪所负责的推荐招聘人选、收购销售公司都不是非法集资的核心环节,且其于年12月至年11月间参与犯罪,对此时间范围以外的集资数额不应承担责任,并请法庭考虑张传彪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并愿意以扣押的个人财产退赔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宗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主要工作是解决线下销售公司间的矛盾,在会议上宣读业务指标不属于下达任务,且其于年5月才正式入职,此前不是被告单位员工。宗静的辩护人认为宗静负责事务性工作,被任命为集团副董事长是虚职,在单位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到案后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集团在广告中没有承诺保本付息来诱骗投资,其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并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谢洁的辩护人另认为其不属于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从犯。谢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走私黄金一事不知情也未参与;谢洁的辩护人同意谢洁的意见。谢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偷越国境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谢洁的辩护人认为谢洁受集团领导安排偷越国境,事后已补办了出入境证件,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其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偷越国境的事实,系自首,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齐松岩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丁宁曾向其承诺债权项目是真实的,且其积极促成风险储备金和资金托管来保护资金安全,故其没有违法性认识。齐松岩的辩护人另认为齐松岩于年11月有管理线下销售公司职权后,才应承担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且其不负责销售、财务和人事等核心业务,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翠致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起诉书指控其任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多元营销事业部总经理,以及安信惠鑫公司董事长均是虚职,其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杨翠致的辩护人另认为杨翠致是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申公司)董事长,不应认定为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参与非法集资的环节较少,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其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赃,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翰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杨翰辉的辩护人认为杨翰辉任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是虚职,其在担任品牌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后才参与e租宝平台的运营,但不负责业务决策、品牌宣传审批,在单位非法集资中行为少、作用轻,应认定为从犯,且其犯罪主观恶性小,能够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宝燕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任集团副总裁是虚职,丁宁同意后其才能审批支出相关资金,且其愿意积极退赔。姚宝燕的辩护人认为,除玉石项目以及影视项目的部分前期工作外,姚宝燕的实际工作与e租宝平台的经营决策均无关,其没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鉴于姚宝燕当庭认罪,并愿意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田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人力资源部没有决策权,且工作是持续推进的过程,请求法庭根据其实际作用和地位依法公正处罚。刘田田的辩护人认为刘田田主观上对非法集资事实不知情,客观上没有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不应将履职行为等同于犯罪行为,鉴于刘田田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晨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晨的辩护人认为杨晨根据集团安排出席会议、媒体采访,犯罪主观恶性小,系从犯,且其一贯表现良好,并能认罪悔罪,退赔全部所得,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数额有误,其仅应对正式入职被告单位后,负责e租宝平台技术维护期间的集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王磊的辩护人另认为王磊根据集团要求对平台进行运营、维护,所起作用较小,且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路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英途财富公司仅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建设,与英途世纪公司在被告单位中均属第三层级公司,故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于年11月离职,此前部分销售工作是由其他公司完成的,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路涛的辩护人另认为路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可。张平的辩护人认为张平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小,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如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英途世纪公司是芝麻金融平台线下推广公司之一,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犯罪的数额有误,其不属于被告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丁如强的辩护人另认为丁如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俊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在被告单位的职务是虚职,不清楚也没有参与集团运营和芝麻金融平台运营,故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高俊俊的辩护人另认为应以高俊俊实际转款金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年5月,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丁宁。年6月,丁宁收购金某2公司,对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平台上线运营;年2月丁宁收购英途财富公司,将该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台上线运营。此后,丁宁决定由其控制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为二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某2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数百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另使用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宣传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由二被告单位实际控制、管理,对外以钰诚集团名义宣传。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年6月至年4月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万余人资金共计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亿余元。

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决策的同时,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丁甸、张敏、彭力等人负责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负责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按照丁宁、丁甸等人指示,负责收取、支付、调动集资款。被告人王之焕、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等人负责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

经司法审计,二被告单位集资后可查实的集资款用途主要有:亿余元用于返还集资本息,12.3亿余元用于向提供虚假债权项目的中间人支付好处费,20亿余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提成,12亿余元用于支付办公场所房租、购买办公设备,4.8亿余元用于支付广告宣传费用,29.76亿余元用于与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成集团)合作支出,23.33亿余元调往国外“投资”,31.68亿余元用于收购负债公司、不良债权等支出,12亿余元由被告人丁宁“赠予”被告人张敏、王之焕、谢洁、姚宝燕、彭力、雍磊、高俊俊等人,4.91亿余元用于购买珠宝、玉器、字画、奢侈品等财物,9.2亿余元用于购买境内外房产、飞机、车辆,万余元用于走私贵重金属支出。

案发后,全国涉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同进行资产追缴工作,已经庭审质证并确认权属的资产有:冻结资金.4亿余元、美元万元;扣押现金9.18亿余元、美元元、新加坡币元;查封房产6套;扣押机动车6辆;扣押黄金克;扣押玉石、金银制品、摆件、字画、手表、箱包、首饰、衣物等物品件;冻结被告单位以23亿元购买的德宏南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瑞丽市景成地海温泉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股权。本案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资金去向繁多,权属确定工作复杂,其他资产追缴及权属确定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继续追缴的涉案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变价后与已追缴资产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体情况的证据

1、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的注册资料证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年5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英文名YUCHENGINTERNATIONALHOLDINGGROUPLIMITED)成立于年5月。

证人梁某的证言印证了注册资料证明的内容,另证明:钰诚集团通过中介机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兰花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离岸公司,交纳了几千美元注册费用,这些公司在当地没有真实的办公地址、经营场所。

2、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某2公司、安信惠鑫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证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于年3月。

3、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证明:英途财富公司成立于年7月。

4、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固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共管期间公章使用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等证据证明:上述五家公司经营范围有融资性担保、国内保付保理等内容,年至年间,钰诚集团通过股权收购实际控制了上述公司。

5、上海钰申公司、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赛杰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证明了钰诚集团控制的线下销售公司注册成立,以及王之焕、高俊俊、许辉等钰诚集团高管任公司法人的情况。同时,上述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文件注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内容。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数检字第号(2)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先后为第一层级公司。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为e租宝平台和芝麻金融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某2公司负责e租宝平台线上运营,安信惠鑫公司负责线下推广销售e租宝产品,上述公司为第二层级公司。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融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隶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上述公司为第三层级公司;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为e租宝平台和芝麻金融平台的债权项目提供担保、保理,隶属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上海钰申公司、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赛杰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钰诚融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线下销售e租宝产品,隶属于安信惠鑫公司,上述公司为第三层级公司。

7、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的《管理层(全职)人员工作分工表》、劳动合同书等任职文件、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授权委托书》等书证证明了丁宁、丁甸、张敏、彭力、王之焕、谢洁等被告人的任职情况,同时证明:经丁甸授权,张敏、彭力、王之焕可行使全面的财务权力,并可对集团A级以下人员行使人事权力;杨翰辉在其负责事务所对应的工作中行使财务权力,并可对其职权相关的集团A级以下人员行使人事权力;李倩倩在其负责事务所对应的工作中行使财务权力,并可对其职权相关的集团B2级以下人员行使人事权力;彭力、刘曼曼可签署各运营中心和部门的费用报销单据。

(二)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运营模式的证据

1、证人林某(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事业一部业务经理)的证言证明:中间人收购壳公司后,事业部进行债权项目立项,将立项审批表与相关材料发到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业管部),业管部确认后给合同标号,事业部需要制作四份调查报告和假的付款凭证,将这些材料扫描发送给许辉,并抄送业管部。约半个月后,事业部员工到业管部核实项目是否满标,并在满标后申请项目中间人的好处费,丁甸批准后,由财务部将好处费打给中间人。

证人王某(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事业一部经理助理)、褚某(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事业二部项目经理)的证言与林某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均证明了事业部制作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具体流程。

2、证人戴某(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副董事长、担保委员会主任)的证言证明:年至年间,钰诚集团陆续注资接管了蚌埠市五河、固镇、龙子湖三家担保公司。年年底,钰诚集团大量收购亏损公司达家。年6月,钰诚集团收购了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来担保平台项目。公司正常融资租赁业务要通过风控部门实地考察,再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但e租宝项目不上评审委员会,其发现平台上的一些企业是钰诚集团自己注册的,或者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放到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3、证人高某(钰诚集团业管部副总监)的证言证明:年8月中旬,业管部就由李倩倩全面负责。业管部对接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下面对接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事业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都会提业务量需求,其再向事业部要项目。业管部审核的项目基本都能通过,个别未通过的,雍磊也会联系李倩倩协调,李倩倩和雍磊都直接指示过项目可以通过审核。其在审核中发现有的项目公司财务报表数据缺少基础资料,有的项目公司材料缺少公章时,当天就能补回来,公章就在事业部,项目应该是虚假的。业管部有个台账,记录每天项目立项、审核通过、平台上线、线上融资完成等情况,台账每天都会通过OA办公系统发给李倩倩,二平台项目走网签的需要李倩倩审批,但数量很少。年11月、12月8日,李倩倩两次让其将项目资料转移。

证人李某(钰诚国际控股集团综合管理部总监)的证言证明了业管部衔接事业部与金某2公司、英途财富公司的项目对接工作,负责业务立项和资料审核等事实,与高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另证明其通过OA办公系统将项目审批意见提交给彭力审批。

4、证人陈某1(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法务部联席总监)的证言证明:年8月,李倩倩任业管部总监。业管部的工作大部分是审核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业务,具体是审核立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分为立项、审批、放款、披露、归档几个流程,部门主管有审批职责。二平台和事业部都曾向业管部催标。

5、证人吕某(金某2公司网站运营部副主管)的证言证明:e租宝理财产品对应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都有一个总的投资额度,会分几期募集。平台每天募集的数据都存储在阿里云的服务器上,集团领导可以看到数据,钰诚集团电商运营部、业管部和金某2公司品牌部都有权在e租宝网站、平台上发布信息。

证人徐某(金某2公司网站运营部职员)的证言印证了吕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另证明:其每天通过OA办公系统给业管部发送当天需要的债权项目额度,年7月起,每天能募集5亿元。

6、证人刘某(英途财富公司运营部主管)的证言证明了芝麻金融平台以高俊俊的名义向借款公司放款,形成债权,后将债权放在平台上进行销售的事实,以及英途财富公司的人员构成、组织结构,芝麻金融平台在“搜索”推广的相关情况。

7、证人刘某1(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品牌一部副总监、品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其部门负责在全国各大媒体发表钰诚集团的介绍文章、推广集团互联网产品。该委员会下设有企宣部、媒体公关部、品牌推广部、品牌拓展部、维纳斯中心、舆情部六个部门,在张敏、谢洁、杨翰辉的领导下开展e租宝产品推广工作。

8、证人李某1(英途世纪公司品牌部主管)的证言证明:英途世纪公司在人流密集区通过展板、展页宣传芝麻金融产品,同时,线下销售公司的理财师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芝麻金融产品,主要以利率高、安全性高为宣传重点,吸引投资。

9、证人潘某(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多元营销事业部培训师)的证言证明:多元营销事业部负责电话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负责人是杨翠致。部门销售产品有推销话术,介绍产品时称可以随时赎回本金。钰诚集团的文件虽禁止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但员工在具体宣传过程中,会向投资人介绍钰诚集团在央视及全国各大卫视均投放广告、备有风险准备金用于抵御风险,以及e租宝每款产品均有实际对应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等内容,实际是承诺保本付息,让客户相信投资、收益的安全性,对投资人提出的合法性质疑也有相应的应对话术。

证人肖某(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多元营销事业部电话销售渠道总监)的证言印证了潘某证言证明的内容。

10、证人谷某、潘某1、卢某、陈某2、惠某、李某2、孙某、金某、熊某、孙某1、蒲某、杨某、张某、刘某1、陈某3、韦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安信惠鑫公司是钰诚集团的下属公司,管理钰诚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钰申公司、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赛杰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十几家财富公司和分公司、营销网点等,主要业务是销售e租宝产品。安信惠鑫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职能部门对接,进行业务指导。上海钰申公司等销售公司组织理财师,通过电话、发放传单、组织推广会等方式宣传、销售e租宝平台的理财产品,销售时向客户承诺按时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客户有线上、线下两种购买方式,线上方式通过电脑、手机注册账户,绑定银行卡、身份证后,向账户充值就可以购买。线下方式是与销售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再由理财师帮助在平台上注册账户,通过POS机刷卡进行充值支付。销售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均通过安信惠鑫公司申请办公经费、员工工资,再由钰诚集团划拨资金。线下交易时刷卡支付的POS机是钰诚集团统一下发的,投资款汇到了钰诚集团的账户。安信惠鑫公司每月组织各公司负责人开述职报告会,总结销售情况,制定下发各公司下一月度的销售任务。会议由宗静或者齐松岩主持,销售任务都由宗静下发。丁甸、张敏、杨翠致等集团高管会对各公司负责人的汇报进行点评。英途世纪公司通过设立分公司,以展板、展页展示和传单发放、电话销售等方式,进行芝麻金融产品的线下推广和销售工作。

11、证人欧某、王某1、耿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证明:钰诚集团财务部员工根据朱志敏的安排,为平台还本付息,完成充值、提现、转账、付款等行为,将满标钱款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账户或高俊俊个人账户转至朱志敏控制的公司和个人账户,从而具体调配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上的资金,并记录交易流水汇总给朱志敏。另证明了e租宝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各类型账户的具体作用。

12、证人姚某、陈某3、铁某、王某2、王某3、何某、赵某、张某1、郭某、李某4、范某、陈某4等人的证言,以及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支付业务许可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e租宝平台使用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北京、江苏、上海、黑龙江、大连、广州分公司)、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支付通道;芝麻金融平台使用易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作为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公司具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为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服务,通过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控制投资人充值后的钱款。

13、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管理咨询顾问服务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交易凭证等书证证明:年8月,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与钰诚集团签订咨询服务合作协议,具体项目为构建钰诚集团自有的P2P平台,包括线下理财团队的搭建与运营、线上推广团队的搭建与运营及其他相关事务。年10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包括运营管理体系服务、人力资源体系的搭建与运营、IT培训系统的搭建与运营等。

14、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财富端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钰诚集团员工手册、行销序列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安信惠鑫公司财富端营销序列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钰诚集团财富端新员工培训手册、上海钰申公司财富管理师基本培训参考手册、e租宝品牌话语体系梳理等书证证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安信惠鑫公司、上海钰申公司等对下属销售公司的员工薪酬、绩效进行管理,首席人力资源官代表集团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集团对新员工进行包括e租宝模式、线上与线下流程、投资无门槛等内容的营销话术培训。

15、平台项目标的发布流程情况说明、芝麻金融项目各类合同签署说明、芝麻金融APP版本用户使用手册、芝麻金融业务操作手册等书证证明了芝麻金融项目在钰诚集团内部的操作流程和债权转让项目标的的发布流程。

1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中征便函()号《关于提供涉案单位证据材料的复函》,以及证人徐某(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登记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到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的登记共笔,其中应收账款登记笔,融资租赁登记笔。登记的管理员和操作员均为用户,即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人员自行办理,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均由登记当事人负责。

(三)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对外宣传、推广的证据

1、证人邵某(金某2公司品牌部负责人)的证言证明:金某2公司品牌部负责e租宝平台的广告推广、新闻稿件撰写等工作。截止年12月,在全国各大电视台、地铁站、机场、火车站都投放了广告,还命名了“e租宝号”高铁列车,广告费都是集团直接打给中间的传媒公司,由他们去和电视台、高铁站等单位洽谈、支付费用。品牌部各组的工作情况由其汇报给谢洁,经费支出也通过OA办公系统向谢洁汇报。钰诚集团品牌工作委员会管理宣传工作,主任是张敏,副主任是谢洁和杨翰辉。

2、证人杨某1(金某2公司品牌部下属机构合作部总监)的证言证明:钰诚集团品牌工作委员会负责钰诚集团整体的品牌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张敏,成员有杨翰辉、杨晨、谢洁等人,公司有关品牌推广的相关工作一般需要向品牌工作委员会汇报,经其讨论审批后才能执行。金某2公司品牌部下属机构合作部负责e租宝的媒体广告投放,以及与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年2月以来,机构合作部与央视、各大卫视、楼宇、地铁、公交等单位洽谈、执行、监督e租宝广告的投放工作,并具体运作金某2公司加入中关村e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国e联网协会金融工作委员会事宜。

3、证人高某1、唐某、张某2、王某4的证言,印刷合同、制作明细单等证据证明:年9月至11月间,三河市庆怀印装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昌印务有限公司为英途世纪公司等公司印刷制作印有“芝麻金融”字样的易拉宝、手提袋等宣传印刷品,英途世纪公司公开发放传单等宣传产品,宣传推广芝麻金融产品。

4、证人张某3、刘某4、张某4等人证言,昌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广告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广告投放合同、媒介代理合同、资金往来凭证等书证,以及e租宝广告《举手之间、财富尽揽》等产品宣传片等证据证明:年2月至12月间,钰诚集团以金某2公司、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等公司名义,与媒体代理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云南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等媒体单位播出e租宝产品广告,支付广告合同金额共计1.2亿余元。

5、证人宋某、曹某、董某等人的证言,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等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审核表、电汇收款回单凭证复印件、收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年5月至12月间,钰诚集团以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和金某2公司名义,与媒体代理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在首都机场、云南省临沧、芒市、腾冲、长水、思茅、西双版纳等地机场投放e租宝广告,合同总金额万余元。

6、证人李某5、丁某、任某等人的证言,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代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资质证明、广告发布合同、收款回单及发票、广告图片等证据证明:年3月至11月间,钰诚集团以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和金某2公司名义,与媒体代理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在高铁列车以及沈阳、天津、石家庄、西宁、哈尔滨、合肥等地车站发布e租宝广告,合同总金额万余元。

7、证人张某5、刘某5、郑某、张某6、张某7、郭某1、张某7、黄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合同、合作协议书、收款回单、发票、收款凭证、报纸原件、e租宝产品宣传折页、芝麻金融产品宣传彩页等证据证明:年至年间,钰诚集团在《每日经济新闻》《中华工商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经营报》《国际商报》《环球时报》《投资者报》《经济观察报》《证券时报》上发布集团及e租宝平台的广告,并在报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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